律师随笔
来源:沈丘律师时间:2023-06-24 16:13:05
案情简介:
陈某在沈丘某木器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2015年7月的一天,陈某作业时,由于机器转速过快,左手食指和拇指均被切伤,经医院诊断,该事故造成陈某指骨骨折,指伸肌腱断裂,近指关节节囊损伤,血管神经损伤。第一次手术后,木器厂老板与陈某签署协议,由木器行支付第一次手术所需所有费用,第一次手术后木器厂一次性支付陈某13000元作为补偿,陈某不得再追究木器厂任何责任,以后由此次事故引发的任何问题,均由陈某自行负责。随后木器厂将陈某解雇。由于木器厂拒绝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只得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后陈某治疗费用超过为50000元,要就单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沈丘律师说法: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工伤待遇方面的分歧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以及协商解决,这就为工伤私了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木器厂与陈某之间签订的私了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当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应当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况。换句话说此工伤私了协议并非无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那么对在工伤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与单位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后就只能接受单位“给多少算多少”的命运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通常协议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本案中,工伤私了协议既然不属于无效的合同那么就应当在两种情况下分别加以讨论此协议的效力。若木器厂赔偿陈某的13000元钱足够治愈陈某的工伤,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这13000元对于陈某的伤势治疗是杯水车薪的话,那么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即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在不能满足治愈劳动者工伤情形时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若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从而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救治,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害的后续医疗费用。单位试图通过各种形式与劳动者约定少于治疗费用的协议是不能减轻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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