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来源:沈丘律师时间:2023-06-24 16:14:38
案情简介:农民工因工死亡
农民工张X于2014年6月到X酒店从事杂工工作,2014年10月29日,张X在酒店7-8楼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后经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经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31日死亡。2016年3月1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张X为工伤(亡)。
死者父母张XX、肖X及死者妻子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费,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酒店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不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判决:有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不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被告肖X、张X是否符合支付抚恤金的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系其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这就意味着该工伤职工即供养人因工伤事故死亡直接导致被供养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本案中,死者张X的父母即被告张XX生于1953年3月13日,被告肖X生于1957年5月7日,至张X因工死亡时二人均符合支付抚恤金的年龄条件。但被告张XX、肖X共有二子,死者张X仅为其中一子,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张X生前向被告张XX、肖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也没有充足证据证实被告张XX、肖X无劳动能力;而被告当庭认可家中有几分土地,每年由农村村集体合作社给予相应的补偿,综上,被告主张的抚恤金不符合法定支付条件,原告的抗辩理由成立。
判决:原告酒店不支付被告肖X抚恤金142632元,不支付被告张XX抚恤金142632元.
律师说法:有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近亲属不能享受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本案中,死者父母既不是靠已亡农民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也未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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